浙江首例,宁波试点!事关房子时间:2022-10-11 返回上一页
市民正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这表示,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转移,俗称“带押过户”。
目前,该模式已在我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进行试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已成功完成了多笔该项业务的办理。
目前,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有以下两种组合,有需要的市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组合办理。
这就是大家一般理解中的二手房“带押过户”,即买卖双方与同一贷款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后,可在不注销原有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