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出台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时间:2024-02-03 返回上一页


慈溪发布 2024-02-03 12:53 


慈溪市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购房补贴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慈溪市(不含前湾新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或产权调换购房及房票购房除外)的个人,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用房。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一)在浒山街道、古塘街道、白沙路街道、宗汉街道、坎墩街道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不高于购房发票价款的0.8%补贴,分类如下:

1.所购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内(不含90平方米)的,按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的0.8%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2.所购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内(不含144平方米)的,按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的0.7%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所购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至180平方米内(不含180平方米)的,按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的0.6%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4.所购住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贴5000元/套。

(二)在上述区域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不高于购房发票价款的1%补贴,分类如下:

1.所购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内(不含90平方米)的,按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的1%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2.所购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内(不含144平方米)的,按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的0.9%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所购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至180平方米内(不含180平方米)的,按完税金额(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总额)的0.8%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4.所购住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贴10000元/套。

三、申请流程

购房人在取得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方可申请购房补贴。

(一)受理

购房人持申请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咨询电话:63961625。申请材料如下:

1.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

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购房发票复印件;

5.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查询专用章);

6.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7.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8.若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材料等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在资料提交时须提供相应原件核对。

(二)联审

1.市房管中心对所购商品房坐落、网签时间以及是否为撤销合同重签情况审核确认。

2.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对是否使用过房票购房予以确认。

3.市人力社保局对是否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予以确认。

(三)核准

市住建局根据市房管中心、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市人力社保局的确认成果,符合条件的核准补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

(四)发放

符合补贴条件的,市住建局将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申请人确认的名下银行账户。

四、申领时限

购房补贴申领截止时限:购房人所购房屋所在项目在2023年10月1日前取得交付备案证明的,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方可申请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购房人所购房屋所在项目在2023年10月1日后取得交付备案证明的,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半年内且不迟于项目取得交付备案证明1年。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应与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保持一致。由多人共同购买的,需由所有购房人共同提出申请并确认将购房补贴发放至其中一位购房人名下银行账户。

(二)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网签的不予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补贴实施期限内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办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撤销业务时,应当书面保证房屋买卖关系解除的真实性,不得以网签撤销重签的形式协助买受人对购房补贴实施前已成交房屋申领补贴。

(三)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用房价款不在补贴范围内。

(四)享受过各类人才购房补贴的购房人,不叠加享受本购房补贴。

(五)使用房票购房、调产安置或产权调换购房以及购买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房的购房人,不叠加享受本购房补贴。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